今年以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开展过程中,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原则,积极探索构建了一套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机制。通过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办案流程、注重处罚效果等举措,从多维度着力破解“构罪即移”“一送了之”等实践难题,确保“罚当其错”,提升检察意见的精准性与必要性。今年以来,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85件,发出检察意见46份,工作开展平稳有序。
聚焦追究时效与法律依据,开展“违法性”评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审查违法行为的违法性、时效性,准确把握持续性违法行为的终了时点。同时,仔细甄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行政法律法规的衔接情况,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规定但缺乏对应罚则、出现处罚“真空”的案件,恪守依法行政原则,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守公权力边界。
聚焦处罚现状与法益修复,开展“必要性”评估。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就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过实质性处罚,如刑事拘留已折抵、驾照已被吊销等,避免重复追究。同时,将受损法益是否得到修复作为核心考量,特别是对于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若社会矛盾已实质性化解,则原则上不再建议行政处罚,防止因不当追责而激化矛盾,抵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显现的社会治理效果。
聚焦主观过错与主体情况,开展“特殊性”评估。在判断是否需要制发检察意见时,首要审查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是初犯、偶犯还是惯犯,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同时,将被不起诉人的年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考量、综合评判,确保检察意见的制发符合个案具体情况,体现司法力度与温度的结合。
聚焦处罚内容与比例原则,开展“适当性”评估。以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为依据,对所提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平衡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刑事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当事人违法行为程度、应受处罚结果的负担等均在适当范围内,避免为被不起诉人增加法律法规之外的负担,不枉不纵,真正实现“过罚相当”。(徐忠宏 任若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