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调整我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要求,新区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并于9月底前全面发放到位。
调整范围:
(一)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9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1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378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30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2272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记者 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