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庆阳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贯彻国家能源价格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天然气行业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就《方案》的联动范围和价格构成、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科长王海燕。
王海燕介绍,庆阳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含管输费用)和配气价格构成,建立气源采购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的上下游联动机制,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市(区、县)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燃气企业执行“一城一价”的,采购价格按所有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方案》提出,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分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居民用气方面,气源采购价与上一周期相比涨跌8%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下限为每立方米0.2元,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应在非供暖季启动。非居民用气方面,气源采购价与上一周期相比涨跌5%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下限为每立方米0.5元(加权平均),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3个月。
气源采购价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联动调价累加或冲减。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金额暂由燃气销售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联动调整时累计计算。
王海燕说,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1-供销差率)。供销差率按《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气源采购价变动情况满足启动条件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天然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联动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调价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联动机制”规定自行同向调整,调整前主动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庆阳融媒记者刘萍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