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我省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要求,新区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并于9月底前全面发放到位。
调整范围:(一)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1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8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4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3元。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1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1元;满20年不满31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1元。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11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21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31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元。(兰州新区报记者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