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强产业带动就业活力,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24〕82号)《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兰人社发〔2024〕182号),现就兰州市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兰州市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无失信行为记录。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应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提出,最长不超过5年。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市场主体招用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只有1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
(三)市场主体于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奖补资金,不再重复予以补助。
三、补助资金用途
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等费用。
四、申报方式
按照属地化申报原则,市场主体自愿提交申请,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项目补助。
市场主体申报补助资金数量根据县区分配资金,按照申报先后顺序(成功提交全部申报资料时间为准)发放。补助资金发放截止县区分配资金数额用完为止。
五、申报材料
(一)兰州市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表
(二)法人及招用员工群体身份信息、身份类别信息佐证材料;
(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佐证材料;
(四)市场主体招用员工群体信息佐证材料;
(五)市场主体社保缴纳信息佐证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各县区人社部门具体经办单位规定为准。)
六、各县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