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去过公证处,却成为公证赋强文书的申请人、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不久前,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来自兰州某公证处的撤销决定书,决定书写明:因与事实不符,经研究决定,对三份公证文书予以撤销,上述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至此,这起由安宁区检察院办理的虚假公证民事监督案件落下帷幕。
今年初,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办案数据库查询等方式,查询到涉案当事人还涉及多起民事诉讼及执行案件,其中还包括一起以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案件,遂依职权对其进行了审查。
2017年10月,张某甲与银行向兰州某公证处申请对其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进行公证,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该公证处经审查后,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8年11月,因张某甲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公证处依银行申请作出《执行证书》。安宁区法院依据公证处出具的上述公证债权文书,将张某甲列为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
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调阅公证卷宗及视频材料、了解法院执行案件情况、询问当事人,以及委托司法鉴定等多种调查核实方法,查明:张某乙,男,系张某甲之兄。2017年10月,张某乙以其弟张某甲名义购置车辆并与银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同时全程以张某甲名义办理公证手续。2018年,张某乙又借张某甲名义,与李某向同一公证处申请对其签订《房屋转让预约合同》进行公证,全程冒充张某甲办理公证事宜。在上述两个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张某甲本人并未参与,亦未委托张某乙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公证处发出检察建议,并举行了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推进会,要求公证处对案涉公证文书的基本内容及事实进行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强调在今后的公证活动中,要加强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对每一项公证业务尽到公正、审慎的核查责任。
该公证处收到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复安宁区检察院,对上述公证文书做出撤销决定,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公证人员责任意识,对今后的每一项公证业务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