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检行合力共助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检行合力共助乡村振兴”相关情况,并发布9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督促
履行农资安全监管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4月,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在开展农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发现,辖区内大量农资经营店铺存在种子、农药过期,无农药采购、销售台账,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等问题,影响农业生产物资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后向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期满,上述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改。7月4日,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职,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责令天水市麦积区农业农村局继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判决生效后,天水市麦积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农资经营户开展业务培训,对辖区范围内农业生产物资经营门店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农药、种子门店224个,查处农业生产物资违法案件25起,没收农药235瓶292袋,罚款共计66272.5元,没收违法所得3580元。通过以上措施,切实加强了辖区内农业生产物资市场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物资市场规范、合法运营,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案例二、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督促
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违法
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4月,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会同河长办巡河过程中发现,武威市凉州区小沙河某镇河道范围内,存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占用河道的问题,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后,分别向区农业农村局、某镇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整改期满,涉案行政机关未予整改。6月,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9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规定,明确在禁止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判决虽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未支持检察机关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维护河道安全整改措施的诉讼请求,依法提起上诉。12月7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当判项,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依法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范实施。
案例三、榆中县检察院督促
尾菜无害化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以榆中县为核心区的“兰州高原夏菜”是全国“北菜南运”“西菜东调”主要生产基地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专供基地,随着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大量残次蔬菜和尾菜随意丢弃、堆放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2022年8月榆中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辖区内“高原夏菜”主产区的田间、地头、山沟、河道内堆放着大量的尾菜,腐烂变质后产生渗出液和恶臭气体,严重污染环境。榆中县检察院通过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落实整改并进行政策宣传;推动榆中县政府出台了《榆中县蔬菜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全县域尾菜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使尾菜综合处理利用率达到80%以上,推动了蔬菜农业绿色发展。在榆中县检察院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督导下,该县尾菜治理工作成绩显著,2023年9月全国尾菜处理利用示范县观摩会及全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现场推进会在榆中县召开,该县尾菜资源化利用新模式得到有效推广。
案例四、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督促
保护非主要农作物制种产业
健康发展行政公益诉讼案
酒泉市检察院建立种子安全法律监督模型,经排查发现涉种公益损害线索125条,交所辖各基层院办理,其中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15个乡镇非主要农作物种植存在签订制种合同不规范、落实基地程序不规范的系列线索立案调查,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不同程度存在履职不到位、监管不严的问题。为此,2023年4月20日,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和相关乡镇整改相关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政府印发《肃州区进一步加强现代种业管理安排意见》,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对辖区内持证的128家蔬菜花卉种子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审核并公开发布结果,建立涉种矛盾纠纷调解台账,集中印制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合同32500份,统一发放企业使用。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通过跟进监督,确保全区非主要农作物制种行业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制种发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案例五、静宁县检察院督促整治
农业固废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静宁县检察院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专项监督中发现,南部多个乡镇大量果树反光膜随意丢弃、焚烧,田间地头、水渠、路边随处散落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水源、土壤。静宁县检察院在勘察拍照、走访村民、调取资料后,于2022年10月28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问题突出的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成立了农业固废问题整改督查、回收处置、技术指导三个工作小组,在检察机关的参与监督下,与全县366个农药经营单位签订了回收承诺书,督促农药经销商建立了销售、回收、兑换台账,投入专项资金49.7145万元,为各乡镇设立了农药包装物回收站、废旧农膜回收点,各村配备了专用垃圾桶,清理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100余吨,有力保障了“金果之乡”静宁县的苹果产业发展。
案例六、正宁县检察院督促履行玉米
种植保险理赔行政公益诉讼案
玉米种植保险为中央财政补贴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完善农业风险防御的惠农政策。保费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补贴85%,农户承担15%。正宁县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助力乡村振兴专项监督行动中,对人大代表反映农业保险理赔不到位问题立案调查。经走访、调阅相关资料,查明2021年该县某乡共5个行政村337户农民以村为单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玉米种植保险8776亩。在玉米拔节前期,该乡3个行政村263户971.4亩玉米因旱灾受损,保险公司仅按每亩20至30元的标准理赔,低于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甚至对部分损失拒赔。正宁县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职能部门约谈全市所有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求对不按规定理赔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对赔付时间不及时、理赔程序不规范、赔偿金额不到位等问题全面整改。案涉保险公司主动与受灾群众达成理赔协议,共向受灾农户补充理赔12.6万余元。同时,相关职能部门配套建立、健全、疏通了农业保险实时动态反馈渠道,探索建立了日常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案例七、肃南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民俗
文化和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5月,肃南县王某某等人在进行“祭泉”民俗活动时,因未熄灭“煨桑”火种,后受风力影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达121.69亩,造成损失46.86万元。针对“祭泉”民俗活动引发山火问题,肃南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失火原因主要系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在开展民俗活动中防火意识不强,监管部门管控措施不严等,肃南县检察院秉持“既要惩治非法用火行为,又要保护民俗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办案理念,主动邀请案发地乡政府、林草资源、应急管理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祁连山生态环境暨非遗文化保护”检察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向乡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乡政府从制度层面完善用火审批制度。收到检察建议后,乡政府主动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完善相关制度,压紧压实属地防控责任,开展民俗用火安全宣传,保护非遗文化和祁连山生态安全,实现了公益诉讼检察“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八、徽县检察院督促辖区乡镇
履行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7月,徽县检察院接到村民反映饮水安全相关线索后,调查查明20余处村级水源地存在池体被泥沙掩盖、污水浸泡、管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针对该问题,徽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于7月28日以公开宣告方式向6个乡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各乡镇及时整治相关问题,强化日常监管和法治宣传,营造全员协作保护的良好氛围。检察建议发出后,徽县检察院又会同县水务局进行整改动员和指导督促。县水务局通过成立工作专班,建立问题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和整治时限,发出5份交办函,开展4次现场指导,对全县212名管护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系统推动了整改进程与效果。办案过程中,徽县检察院与水务部门在基础保障、执法监管、宣传教育等方面达成6项共识,凝聚了保护合力。经“回头看”确认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水源地防护措施、保护标志、管护台账均已建立,饮水安全得到全方位保障。
案例九、景泰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沙化
封禁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景泰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某矿业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辖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施工开挖长300余米、宽4米的沟渠,致使周边耕地土质沙化和被流动沙丘吞噬风险大大增加,景泰县自然资源局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景泰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督促涉案公司编制修复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及耕地。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涉案公司下达治理责任书,督促企业恢复土地,按照委托编制的植被恢复方案补植栽种柠条5990株,并签订抚育管理3年的补植栽种保证书,同时在保护区周边采用覆盖等方式防风固沙,治理面积20亩,有效降低周边100余亩耕地沙化风险,受损公益得到保护。
针对该案办理中发现的跨区域保护难题,2023年9月,景泰县检察院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腾格里沙漠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强化腾格里沙漠及周边生态环境联防联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