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意镇政府提出的解决方案。”一起持续了四年的用水纠纷案件当事人陈某某表示。近日,张掖市检察院积极落实“穿透式监督”理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了这起持续了四年的用水纠纷。
张掖市肃南县的某镇与某乡位于祁连山腹地,历史以来以农牧业和旅游业为主要生产经营方式。2017年,为了改善和修复生态环境,某镇启动移民搬迁工程,将居住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农牧民群众搬迁至某乡的一处居民点集中居住,通过禁牧让草原生态得到休养生息。
2020年,某镇为解决易地搬迁群众的饮水问题,从某乡牧民陈某和陈某某承包草原范围内实施截引工程,将一处山泉水敷设管道截引至搬迁群众居住地。陈某和陈某某认为某镇政府未经本人同意实施引水工程,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导致承包的草原植被干旱、野生动物没有饮水水源。2022年9月23日,陈某、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可能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对陈某和陈某某要求恢复自然流水、恢复草原原状、停止侵权的请求不予支持。二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镇实施的引水工程是国家民生项目,经过县水务局、某乡政府和自然资源保护站的批准和备案,引水工程不属于上诉人认为的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不能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驳回陈某和陈某某的起诉。
二人不服二审裁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二审裁定,驳回陈某和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二人仍不服再审裁定,于今年2月26日,向张掖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张掖市检察院详细审查该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案卷,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听取双方的诉求和意见,调取被申请人报批、备案、实施引水工程相关资料。基于该案案情复杂,办案检察官实地勘查了在海拔3000多米的泉水源头和引水管道沿途植被情况。
“本案诉讼的焦点在于某镇政府实施的引水工程是否合法?法院在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对该引水工程是否造成陈某和陈某某损失缺少亲历性证据,导致二人始终不服法院判决,涉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办案检察官介绍。
张掖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引水工程是某镇政府争取的居民饮水公益项目、民生工程,且经过了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和核实,由此认定实施引水工程的行为违法无证据支持;从现场勘查来看,引水工程管道大部埋在地下,部分以支架支撑在土地之上,对土地和草原的影响较小,施工过程中破坏的植被可经自然恢复;引水地段属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因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已实行禁牧,申请人在禁牧区范围内不再居住和养殖牲畜,故不能确认给申请人造成直接损失。综上,法院一审、二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并无不当,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但案结事未了,6月3日,针对某镇政府在实施工程过程中没有以正确的方式向草原承包人告知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听取草原承包人意见、没有充分兼顾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信息公开不充分不到位的问题,张掖市检察院向该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落实生态保护职责,依法落实告知制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该镇政府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
此外,办案检察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建议该镇政府采取措施,积极化解矛盾争议。
该镇政府表示,将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向申请人陈某某提供养殖棚一座,在引水管道增加溢流口和蓄水池若干,用于草原植被灌溉和野生动物饮水。申请人陈某、陈某某均表示同意该解决方案,愿意达成和解。至此,持续了四年之久的用水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