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近日制定下发了《兰州市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创建工作方案》,引导我市餐饮行业不断增强营养健康意识,提高营养健康服务水平,提升我市食品营养场所的可及性、便利性,满足公众的饮食营养健康需求。
《方案》指出,2023年,在全市创建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分别不少于40家,其中:城关区、七里河区(国家级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2022年创建试点区)创建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分别不少于8家;西固区、安宁区(2022年创建试点区)创建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分别不少于6家;红古区、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创建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分别不少于3家。2024年起,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每年创建营养健康餐厅和营养健康食堂分别不少于两家,红古区、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创建营养健康餐厅、营养健康食堂分别不少于1家。
《方案》要求,创建单位要在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颁布的《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中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的基本要求、组织管理要求、人员培训和考核、营造环境和营养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饪要求、供餐要求等方面开展工作。
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实行动态管理,市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创建的营养健康餐厅(食堂)每年开展一次复评工作,指导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对标创建依据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复评不达标的餐厅(食堂)提出整改意见。营养健康餐厅(食堂)有效期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和评估。
《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中规定,建设营养健康餐厅应当达到九项基本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连续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连续两年未受过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营养健康氛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餐厅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应当标示添加糖含量;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垃圾分类;室内全面禁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中规定,建设营养健康食堂应当达到十项基本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连续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连续两年未受过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营养健康氛围;设立“营养健康角”,摆放测量身高、体重、血压等的设备和工具,并定期维护;张贴自测自评方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食堂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应当标示添加糖含量;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垃圾分类;室内全面禁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目前至9月30日为自评申报阶段,各创建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创建,自评合格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创建资料。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县级初评阶段,各县区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办公室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创建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初评,并将初评合格创建单位的申报资料上报市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11月1日至 11月30日为评审验收阶段,市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和创建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评审验收。
从2024年起,每年1至6月为创建工作的安排部署阶段,7至8月为县级初评阶段,9至11月为市级评审验收阶段。12月底前将评审合格的创建单位报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省疾控中心进行备案。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