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出台
2021-12-02 09:28:31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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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甘肃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出台

    鼓励兰州市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兰州市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应充分利用各项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结合实际按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地政策支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指出,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自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支持适当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相关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

    ●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财力支持政策

    ●落实信贷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落实债券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切实降低税费负担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之后,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杨昕

责任编辑: 王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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