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2022-01-13 07:19:46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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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1月12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等方面入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加快打造“诚信甘肃”。

    《意见》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可共享数据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采集并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数字政府”建设和“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一口采集、充分共享”。推动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意见》将严格限定设列领域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另外,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信用中国(甘肃)”网站信用修复结果互认。

    《意见》强调,省、市(州)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莉

责任编辑: 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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